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加强盐业管理,
巩固食盐专营,确保我市实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
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0]513号文对在盐政执法和其他执法
部门执法中涉及违法盐产品的变价处理等事宜作以下通知:
一、对达到工业盐标准(GB5462-92)的违法盐产品,按每吨157.40元变价,变价款
作罚没收入;
二、对不符合工业盐标准的违法盐产品,可以利用的,按每吨110.76元变价,变价款
作罚没收入;
三、对液体盐、平锅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等,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
下对数量小的违法盐产品可以就地销毁;不能就地销毁的,应当将违法盐产品运到指定的
工厂化水。
四、对变价后的违法盐产品,凡达到工业盐标准(GB5462-92)的,按照国家规定的
工业盐价格执行;不符合工业盐标准,但可利用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业盐价格基础上向
下浮动后执行,下浮幅度掌握在10%以内。
五、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盐产品,应依法交由当地盐业公司处理,按前述规定变
价,盐业公司不得将变价违法盐产品作食盐销售。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