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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

日期: 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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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文件中《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物价局 以渝价[2000]505号文将普通高级中学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印发如下: 一、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300-400元。 一般高中:城市每生每期200元;城镇每生每期150元;农村每生每期90元。 二、住宿费: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为:城市(含城镇)每生每期 60元,农村每生每期40元,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对学校以新建或租赁方式为学生提供公寓式住宿,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保本 原则制定。关于公寓式住宿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代收费 代收费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需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课本费、作业本费、水电费、班费、体检费、讲义资料费、文娱费、计算机学习费。 代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期末向学生和 家长公布开支情况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代收费收费标准由市教 委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中学费、住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 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但学校必须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学校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是补充办学经费之不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免缴各 种基金、税费。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金额: 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在收费标准的5%以下,一般地区在10%以下,下岗职工、城市贫民、贫困 农民家庭的学生在20%以下,减免学生数的比例可大于减免金额的比例。 六、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之不足。杂费、住宿费不得用 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 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 专用收据。 七、各高级中学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并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 处。 八、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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