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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日期: 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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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物价局 以渝价[2000]504号文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印发如下: 一、杂费: 小学:城市每生每期30元;城镇每生每期25元;农村每生每期15元; 初中:城市每生每期40元;城镇每生每期35元;农村每生每期25元; 二、借读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但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情况需 接受户口不在本市(重庆市)的子女就读的,须经接受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 准,有关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借读生。 对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收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教 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目前借读费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期750元;初中:每生每期1250元; 对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三、住宿费: 学校为少数学生提供住宿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期25元; 初中城市(含城镇)每生每期40元,农村每生每期25元。 四、代收费: 代收费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需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课本费、作业本费、水电费、班费、体检费、讲义资料费、文娱费、计算机学习费、美术材料、 学具费。 代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期末向学生和 家长公布开支情况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代收费标准由市教委提 出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美术材料、学具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按渝价[1999]214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农村学校的收费标准(杂费、借读费)继续按渝价 [1998]626号文件执行。 六、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中杂费、借读费、住宿 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 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学校必须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学校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是补充办学经费之不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免缴各 种基金、税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金额: 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在收费标准的5%以下,一般地区在10%以下,下岗职工、城市贫民、贫困 农民家庭的学生在20%以下,减免学生数的比例可大于减免金额的比例。 八、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之不足。杂费、住宿费不得用 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 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 专用收据。 九、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 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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