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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日期: 20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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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农民负担,整顿乱收费,最近,国家计委、农业部对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 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村的各种 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 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 牲畜防疫等的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 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 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继续保留的,要坚决取消。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布由 政府实行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 价相符的原则,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 委等六部门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 合同公证、乡镇司法服务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要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分解给 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 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 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禁止只收费不 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严惩不贷,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各地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情况 和制定省级定价目标工作,将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 入定价目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定价目标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 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 定价的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信息 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巩固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设立 价格举报信箱、公布价格举报电话等各项行之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 四、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和扩大农村消费。要结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 电网改造,建立健全"三公开"(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五统一"(统一电价、 统一抄表、统一发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等农电管理制度,规范电费收取办法,逐步实 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要结合农村通讯设施改造,降低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农村电话用户 的区外线路月租费,降低区间通话费,加快实现城乡同价,开拓农村电信市场。对有线电视 收视费标准过高的,相关地区要重新核定标准,尽快将收费标准降下来。要规范农机具租赁、 维修市场的收费秩序,做好跨地区农机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协调工作。要合理制定和调整农 业科学技术推广、植物保护、兽医诊疗等服务收费标准。农民办理贷款时,除国家规定的为 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的收费外,一律不得加收其它费用。鼓励农民利用贷款增 加投入,扩大再生产。 五、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保持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各地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经营 服务性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收费的同时,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 农机配件、种籽、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 抓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 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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