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同意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日期: 2000-10-17
字体:
关于长(寿)葛(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问题,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 局、交通委员会研究后以渝价[2000]666号文批复如下: 一、长(寿)葛(兰)公路是长寿至垫江公路的一段,起于长寿县城,经过渡舟、 新市、止于葛兰镇,全长21公里,是长寿县城通往双龙、合兴、云台等地的主要公路干 线。1998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30号文批准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 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73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工程完工 后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8]629号文批准进行试收费,现试收费期已 满,根据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审计意见书》、专业财务咨询机构提供的资 料,该项目总投资5625万元,银行贷款4500万元,其它资金1125万元。根据国家“贷款 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对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核定通行费收费 标准和收费年限。 二、收费标准: 桃花—葛兰 桃花—何石井 何石井—葛兰 摩托车(二、三轮) 3元/车次 2元/车次 1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6元/车次 3元/车次 3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6元/车次 4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 3吨以上货车 5元/吨次 3元/吨次 2元/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 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渡舟、新市处各设置一个主线收费站,在何石井支路上设置支线站,实行双向 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长 寿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正式收费期暂定至2024年1月6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金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 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 费文件,照章纳税,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