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
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
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地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用
电同价工作的步伐和规范农网改造中的收费行为,现将各地在农网改造中提出的一些
政策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关于农民集资超过规定标准的清退问题
1998年12月1日之前各区县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筹资
方式向村社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用于农网改造的,其集体或个人出资部分不再退付。国
家计委批复我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之后(即1998年12月1日起),农民集资标准为每
户不超过200元。
凡未能用于农网改造或集资超过200元标准的资金应予以退付,清退时间界限以1998年
12月1日起交款为准,清退原则为谁使用谁退付。具体清退范围如下:
1、将集资款用于不属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资金(如:修公路、修水库等)。
2、村、社干部,网改施工人员在农民集资款中开支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
生活费、烟、酒、村社干部未参加网改而领取的报酬等)。
3、用于农网改造,每户超过200元的费用(未超过200元的,不在清退之列)。
为了不影响农网改造工作的进展,清退工作可在区县农网改造基本结束后再进行。
二、 关于抬杆打洞费的问题
1、抬杆运距超标问题:运距的测算要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平均计算,对个别
偏远地区确实超过渝价[2000]441号文件规定的,由供电企业与村社协商解决。
2、抬杆打洞费的补偿问题: 2000年7月25日起按照渝价[2000]441号规定的标准
执行。
三、 关于青苗赔偿费、土地占用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计委计基础[1999]217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
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
四、 关于材料采购的问题
农网改造中有关材料采购的问题根据渝价[2000]216号文件第二条第1项、第3项规定执行。
五、关于城乡结合部、工厂转供农村用电及场镇电网改造收费问题
1、凡纳入农网改造工程且执行农村电价的用户,按照农网改造的收费标准执行。
2、城乡结合部、工厂转供农村用电及场镇执行目录电价的用户,按照城市用电安装
收费标准执行。
六、关于同网同价问题
为减轻西部地区农网投资的还贷压力,国务院已决定将中央财政转贷给我市的1998年、
1999年、2000年农村电网改造的国债投资(即20%的资本金)转为中央财政拨款。各区县
要对已经上报或正在编制的地方电网的“同价”方案及时进行调整。对已计入“同价”方
案中的国债资金的贷款利息和资本金回报要予以剔除,切实降低同价水平,减轻还本付息
加价的压力。
国家电网部份的同网同价方案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七、关于新建配电房的资金问题
电力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得强制农民集资修建配电房。
八、关于贴费的征收问题
对农网改造工程中变电站新建和扩建增容的贴费按照渝价[2000]407号、渝价[2000]641号、
渝价[2000]669号文件执行。
九、其他
1、农网改造已完工地区,农民要求新装电表的收费标准按每户不超过200元执行。
2、农网改造过程中不得对新安装电表进行强制首检。对符合标准继续使用的旧电表的检测
费在农民所交集资款中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技监法发[1991]33号文件规定的每只表5元执行。
3、因用户责任损坏电度表或用户要求电度表小改大,由用户支付换表人工费每只30元,电
度表及材料费由用户按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