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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开展全市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检查

日期: 2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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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为清理教育系统乱收费,规范其收费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但有些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情况仍十分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 1569号文件的部署,经商市教委, 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以达到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切实 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的目的。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农村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 业中学)、小学和教育行政 部门。农村中小学指县、(镇)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 标价的。 (四)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 等费用的。 (九)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10月25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检查期限是1999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 为,重点是今年春、秋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采取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检查与社会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组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骨干组成。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组织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负责 实施。市物价检查所将派出检查组对长寿、丰都、忠县三个县的部分学校进行检查并对其他 区县进行检查督导。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 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检查人员,更不得对 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一抓到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 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公布 举报电话。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市物价局检查所,予以新闻暴光。 (五)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 结报告、报表及农村中小学教育检查专项材料报市物价局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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