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重庆铁路分局为适应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发展需要,
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运输代理服务并与国际货运代理接轨,成立了专业代理公司从
事铁路货运代理业务。为此,市物价局对铁路货运代理有关事宜及收费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运输代理服务的原则:
1、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货主自愿委托的基础上,运输代理
企业与货主签订运输代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或协议)
规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2、分局各货代分公司及经营网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明
码标价,张榜公布,按受社会监督。收取货运代理服务费后,不得再收综合服务费或以其它
形式重复收费。
二、运输代理服务项目:
揽货、托运、缮制有关运输单证、报关、报检、交接、清点件数、拴挂货签、打包、捆
绑、分拨、配载、监装、监卸、转运、仓储、装车、装箱、拼箱(车)、垫付资金、预算、
结算运杂费、办理到发手续、提供货运信息以及"门到门"运输安全赔偿代理等服务。
三、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铁路货物运输全程代理服务费:整车9.5元/吨;零担0.15元/10千克;集装箱按箱体
标重最高不超过250元/箱、次。收取了上述全程服务费,就不能再收发送、到达服务费。
2、发送代理服务费:整车6元/吨;零担0.09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50元/箱、次。
3、到达代理服务费:整车3.5元/吨;零担0.06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00元/箱、次。
四、涉及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形式联运代理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运杂费、短途运输、装卸、包装等费用据实清算。
六、重庆联运总公司、中国集装箱公司重庆分公司可参照此文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运输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从事铁路货运代理的企业根据每笔货物运输
实际情况与货主协商进行下浮。
七、本文自2000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