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研究,并征求市减轻企业负担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的意见,同意收取小轮绞滩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单船:125吨以下收费标准为每艘次70元,不足125吨按125吨计收;125吨
以上的,按核定吨位每吨0.80元的标准计收(吨是指《船舶证书》上核定的载重吨
数,而不是指实际载量)。
2、船队:按每千瓦1.20元收费,不足176千瓦(240马力)按176千瓦计价收费
(千瓦是指《船舶证书》上登记的主机功率)。
二、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0]31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所属航道处在提供小轮绞滩服务时,必须严
格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被施绞方自愿委托,施绞方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施绞
方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热忱周到地为各家船舶过滩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并要求各绞滩点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
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