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重价[1997]135号文)核定
的工业气价为专用管网供气价格,而由城市公用管网供气的工业气价尚未明确。为了
规范供气部门的价格行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城
市公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同时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清洁能源工程,减轻在校学生负
担,对学生食堂用气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用管网上的工业用气价格为0.95元/M3。
二、学校(含幼儿园)学生食堂、学校锅炉用气价格由原1.70元/ M3调整为1.20元/M3。
三、煤改气工程中锅炉用气价格按照市政府渝办[2000]69号文件规定给予3年价格优
惠,即集体锅炉用气1.20元/M3,医院锅炉、商业锅炉用气1.50元/M3。
四、其他用气价格仍按重价[1997]135号文件执行。
五、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供区内必须按本通知执行。各
区(市)县天然气销售价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若因特殊情况,经营企业执行此价确有
困难,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