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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 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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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 药品价格管理,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 格[2000]96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 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0]2142号)、《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 价格[2000]2143号)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44号)等五个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按国家已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乙类药品目录(除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外)执行。待我市增 补的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确定后,再印发我市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 对于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在有关价格管理部门正式核定价格前,仍按我局 转发、核准或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对于列入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 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该药品的销售价格。 三、药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和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货价格、经营成本、经营策略制定 实际销售价或零售价。 四、为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和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护生 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药品价格,通过指 定媒体实行公示,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五、中药饮片、医院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办法,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发布 重庆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渝价[1999]61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 发《重庆市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7]56号) 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改按本通知规 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物价局反映。 国家计委等五个文件的内容详见《重庆医药价格专刊》二000年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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