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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的通知

日期: 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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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 的市场竞争,保护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 究,决定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由经营企业代理)必须通过指 定媒体向社会公示销售药品的零售价格。 二、对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市物价局报送企业制定的零 售价格等资料,经市物价局审核后,价格予以公示。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市物价局报送自行制定(或调整) 的价格资料,并将价格进行公示。 四、已在我市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过的药品价格,当前仍然有效,如政府、生产 企业不作重新调整,生产企业可不再予以公示。 五、市内各经营企业(含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不突破公示零售价的前提下制定本 企业的销售价格,对没有进行价格公示的药品,经营者不得对该药品自行定价销售,违 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 查处。 本通知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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