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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新修定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

日期: 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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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 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 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 配水管网改造费 1、 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 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 收费标准: 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水表口径(DNMM) 新装或改装(元) 施工用水(元) 15 80 200 20 140 350 25 220 600 40 400 1360 50 600 2160 80 1400 5540 100 2000 8650 150 4000 19500 200 7500 35000 250 12000 55000 300 16000 78000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 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 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 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 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 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 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 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 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 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 (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 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表每月收 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除主城区 (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 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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