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
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
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
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
企业单独定价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出
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
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
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
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