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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出通知,明确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

日期: 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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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 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 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 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 企业单独定价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出 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 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 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 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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