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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批复调整云阳县电网销售电价

日期: 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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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996年以来国家电网销售电价作了多次调整,为适当补偿购电价格上涨对云 阳县电力公司的影响,经重庆市物价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你县电价内部结构的基 础上,对电力公司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价系对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 收取其他费用。 二、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 价说明部分)》([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1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9年你局发出的《关于调 整县电网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云价字[1999]11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附表: 云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06 0.401 0.401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15 0.610 0.605 三、商业用电 0.717 0.712 0.707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74 0.469 0.464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55 0.250 0.245 五、大工业用电 0.413 0.408 21.000 14.00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25 0.220 21.000 14.000 六、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5 0.160 七、乡镇趸售用电 0.385 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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