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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就药品招标采购发出通知医患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日期: 20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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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确保患者用上价廉质优的药品,国家计委 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好处,大部分让给患者。 通知强调,这项工作要本着医患双方共享、患者得大头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 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 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其中,属于政 府定价的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属于市 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药品招标采购经 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计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过程中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摘自《人民日报》2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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