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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发布做好医疗保险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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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
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已开始建立,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现对定点药店的
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和规定。
    二、要有专门的物价专、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管理的要求,及时、正确制定药品的
零售价格,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药品价格。
    三、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五、对有价格监测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地向物价部门上报各项价
格资料。
    六、按照国家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零售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标价内容真实、正确,货签到位。
    七、药店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群众对价格的投诉电话。
    八、市级企业定点药店(包括连锁店)的价格管理由市物价局负责,区县(自治县、
市)企业定点药店的价格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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