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
调配合。通知就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分别依
照价格法、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要互通情况、互相
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
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负责。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
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
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