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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通知合力严查价格违法

日期: 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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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 调配合。通知就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分别依 照价格法、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要互通情况、互相 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 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负责。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 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 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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