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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日期: 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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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报送的“关于对营运车辆实行油料价差补贴的报告”(渝 道运[2000]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 交通委员会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届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价方案,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对部份公交客运票价作适当调整。具体项目 和标准如下: 一、城市大、中型公交汽(电)车(含城市小公共汽车、主城区社会车辆)的客运起步 价凡是5角的调整为1元,1元以上的不作变动。(各条营运线路的具体票价详见市物价局、 市交委核定的价目表)。 二、月票价格。市区月票由现在的15元/张上调为25元/张;郊区月票由现在的28元/张 上调为35元/张;108路专线、403路专线、304路专线月票价格分别由16元/张、16元/张、 19元/张统一上调为25元/张;225路专线月票由现在的23元/张上调为30元/张;学生市区月 票由现行的7.5元/张上调为10元/张;学生郊区月票由现行的14元/张上调为15元/张。 三、公路客运和出租小轿车价格不作调整。 四、区县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按渝价(1998)24号文规定执行。 各公交公司和社会客运车辆都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遵守物价政策,严禁借机随意 哄抬票价,违者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公交营运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 部管理,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保障市民安全、快捷、顺利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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