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
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根据我市的
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开展游览参观点的明码标价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寺庙、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及
点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
价。
二、各游览参观点和点内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价签
等标价方式。
三、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必须
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凡游览参观点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由重庆市物价局
统一监制的价目表。
五、涉外旅游景点应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内容。
六、此项工作于2001年3月1 日至2001年6月30日正式在全市推行。
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游览参观点和经营者,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及重庆市
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