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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作出重庆市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日期: 200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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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 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根据我市各 区县(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 行明码标价。 二、各级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价表》及 《药品价格标价表》。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在门诊大厅、各项特殊检查窗口、检验窗口、注射治疗室、各病 房、各收费处的醒目位置粘帖医疗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标价表(含一次性材料价格)。有条 件的医疗机构,可用电子显示屏对药价进行标示,经所在地物价局审核后,同时显示“重庆 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对所有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标示,凡未标明的费用一 律不得向病员收取,病员也可拒付。 五、要做到真实、准确标价。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标价,不仅要做到项目齐全,而且标 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高于国家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标价。 六、此项工作于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正式在全市推行。 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医疗机构,各级物价检查所可依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第8号 令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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