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
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特以渝价[2000]150号文对
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每生95元(含电
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各区县(
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0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
生报名考试费。由组织报名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
招生办公室上交55元。
3、艺术、体育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科目由市招生
办公室确定),由考点收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核算经费收支。
4、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每生14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
上交70元;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生和单考生报名费每生5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25元。
由报名点收取。研究生面试费每生40元,由招生学校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
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95元(
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三、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113号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
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