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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

日期: 20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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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于日前以渝价[2001]160号文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办 法〈试行〉》如下: 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 关于“推广和规范物业管理”的精神,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重庆 市物业管理服、《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与区、县(自 治县、市)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批权限,负责组织对所属管理对象的收费 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每年一次,以物价部门审批文件(收费许可证)的日期 为准。 年度审验主要内容为: (一)审核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物价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级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收取费用;是否存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另立其他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行为; (二)物业管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行亮证收费。物业管理服务和纳入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无转让、转 借或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三)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环境设施等是否仍然符合己审批的收费级别、收费标 准,收费与服务是否质价相符,是否存在多收费、少服务等现象; (四)审核物业管理企业收支情况是否合理;是否定期向业主公布账目; (五)审核物业管理企业对收取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是否合理,有无存在自行加价行为; (六)有无违反国家和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的方法: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情况实行抽查、征求 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企业年度审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审验自查报告: (一)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级别、收费标准对照《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实施办法》和年度审验内容写出自查报告; (二)业主投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三)物业管理收费人员培训情况(比例)。 二、物业管理企业上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一)收入: 1、理论收入:空置房(含开发商未售和业主未入住房屋)收入、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 物业管理费收入、其它收入; 2、实际收入:物业管理企业实际收取的各项费用; (二)支出:物业管理企业按正常成本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财务分析:收支相抵盈亏情况,如亏损,说明亏损原因。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或大厦,年度审验资料需业主委员会提供意见并加盖公章;未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附业主代表意见。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收费年度审验,如实提供有关的帐目、单据、 凭证、文件及其它资料,对上报的情况、资料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及任何 欺骗行为;对达不到物价部门审批的级别和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降低其核定的收费标准, 责令进行整改;个别特别严重的物管企业,应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 收费。 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视为自动注销。 第八条 为提高年度审验质量,在年审中物价部门要认真查看物业管理企业送审的有关资料, 对高尚物业、在建工程核定收费的和业主意见大、投诉多的小区或大厦应到现场实地了解情况, 认真核实。年度审验合格的加盖物业管理年度审验专用章。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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