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
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如下: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
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
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的运行资金;
(二)具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机具;
(三)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四)曾从事或熟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五)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作业标准;
(六)服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淘、处置、处理和高层建筑物清洗及机动车辆清
洗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向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从事环境
卫生有偿服务作业。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标准附后)。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按照市物价局、市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标准执行,新增收费项目报市物价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参照市物价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标准,结合本地
实际,在不超过本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标准,报市物价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市物价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纳入收费服务的有:
(一)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或组织管理的道路清扫保洁(不含临街单位、商业门点
门前人行道的清扫保洁);
(二)自运垃圾入站(不包括经营性垃圾入站);
(三)流动摊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
理工商登记,方能开展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属非企业组织的,还须到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 路面清扫保洁
(一) 厂区道路、医院、公园路面 0.35元/月.m2
(二) 车站(含中途站)、码头、停车场 0.65元/月m2
(三) 农贸市场 0.85元/月m2
(四) 临街单位门前 0.65元/月.m2 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收费
二、 冲洗路面(送水)服务 70元/车次(5吨) 不足5吨按5吨计;运距超过5公里面议。
三、 代运垃圾 70元/车次(5吨) 运距15公里外,运费棉议;不含上车、通行费。
四、 自设垃圾桶代运 4元/桶.次 按重庆市环境卫生标准垃圾桶计量
五、 代运医院、生物制品等特种垃圾 18元/桶.次 按重庆市环境卫生标准垃圾桶计量;包括运输、消毒、处理等。
六、 代运粪便
(一) 人力代运 1.30元/挑.次 视运距、地形等浮动
(二) 汽车代运 80元/车次(5吨) 不足5吨按5吨计;运距超过10公里,每公里车公里加收5元。
七、 袋装垃圾服务费 5元/月.户
八、 垃圾场倾倒管理费
(一) 工业废渣、生活垃圾 每吨/次收费3.00元
(二) 建筑垃圾 每吨/次收费2.50元
九 粪管道疏浚
(一) 砼管道直径300毫米以内 30元/米 不足1米按1米计;不含耗用材料和残渣污物的清运。
(二) 砼管道直径300毫米以上或埋深1.5米以上 面议
十、 窨井清掏 70元/个.次 不含耗用材料和残渣污物的清运
十一、 房屋沉水湾疏通 35元/个.次 不含残渣污物的清运
十二、 储粪池(沼气池)清掏
(一) 机械清掏 260元/个(5M3) 不足5M3按5M3计;每增加1M3加收50元。
(二) 人力清掏 340元/个(5M3) 不足5M3按5M3计;每增加1M3加收50元。
十三、 居民清洁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标准
十四、 建筑物外表清洗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标准
十五、 公共洗车场(站)机动车辆清洗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标准
十六 公厕收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标准
说明:1.本表所列第一至十二项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浮动幅度为20%。
2.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按本表所列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执行。
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参照本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