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大多数殡仪馆按照民政部“上等达标”的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火化设备
及环境、设施等进行了更新改造,改善了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
服务社会、收费适度,以及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经研究,重庆市物价局、财
政局决定对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
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的收费标准,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工作,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收
费中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元)
一、遗体火化费
(一)普通火化机 高烟囱反射炉、82B炉,排
放在国家三级标准以下。
1. 成人 具 12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0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8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20
5. 遗骨 具 180
6. 标本 具 200
(二)中档火化机 电脑程控,排放符合国家一、
二级标准。
1. 成人 具 16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4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12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30
5. 遗骨 具 200
6. 标本 具 220
(三)台式火化机 具 800 电脑程控,台式拣灰,排放
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二、遗体接运费 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含
路、桥通行费。
(一)普通专用车
1. 10公里内 车次 60
2. 10公里以外 公里 2.50
(二)轿车型专用车 殡仪馆自定
说明:1. 腐烂、破烂、传染病等遗体的火化费加收50%。
2、当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火化费接运费加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