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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调整殡葬收费标准

日期: 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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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大多数殡仪馆按照民政部“上等达标”的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火化设备 及环境、设施等进行了更新改造,改善了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 服务社会、收费适度,以及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经研究,重庆市物价局、财 政局决定对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 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的收费标准,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工作,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收 费中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元) 一、遗体火化费 (一)普通火化机 高烟囱反射炉、82B炉,排 放在国家三级标准以下。 1. 成人 具 12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0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8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20 5. 遗骨 具 180 6. 标本 具 200 (二)中档火化机 电脑程控,排放符合国家一、 二级标准。 1. 成人 具 16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4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12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30 5. 遗骨 具 200 6. 标本 具 220 (三)台式火化机 具 800 电脑程控,台式拣灰,排放 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二、遗体接运费 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含 路、桥通行费。 (一)普通专用车 1. 10公里内 车次 60 2. 10公里以外 公里 2.50 (二)轿车型专用车 殡仪馆自定 说明:1. 腐烂、破烂、传染病等遗体的火化费加收50%。 2、当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火化费接运费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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