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会审研究,现对渝巴公路巫山县月亮淌至刘家
垭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道渝巴公路巫山县月亮淌至刘家垭段全长89公里,其中巫山县境内85公里,奉节县境
内巫山修建4公里,是巫山县长江北岸贯通东西的一条重要干线。1996年,经原万县市计委批准按
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立项进行改建(万计[1996]基321、322号文),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
和物价局联合以川交路[1996]299号文批准收费立项。 1998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先
后对巫山县龙门桥至三合铺段(渝价[1998]73号文)和三合铺至茶园段(渝价[1998]618号文)
批准进行试收费。现渝巴路巫山段月亮淌至刘家垭全线完工通车,工程总投资概算10900万元,其
中有偿投入5287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渝巴公路巫山月亮
淌至刘家垭全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 10座 11-30 31-50 51座
车二、三轮) (含) 座(含) 座(含) 以
以下客 客车、 客车、 上客
标准 车、 1-3吨 3-5吨 车
1吨 (含) (含) 5吨以
区间 (含) 以下货 货车 上货
以下货 车 车
车
月亮淌至巫山县 4元/车 6元/车 10元/ 14元/车 4元/
城 次 次 车次 次 吨次
巫山县城至刘家 4元/车 10元/ 14元/ 22元/车 6元/
垭 次 车次 车次 次 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全线在巫山县与奉节县交界处、巫山县城和骡坪设置月亮淌收费站、巫山收费站和骡坪收费站
,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只经过一个收费站中途上下道的车辆,按上述各段收费标准分别减半征
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巫山县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1年4月20日至2002年6月19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6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巫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
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