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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收取电梯使用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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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医疗单位与患者在住院部收取电梯使用费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意见,为了维护医疗 单位和患者双方的利益,同时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经研究,现对我市医疗机构电梯实 行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及其陪伴使用电梯,一律不得收费。 二、各医疗机构门诊区域内的电梯不得实行收费。 三、对探视者及其他人员实行使用电梯收费时,不得关闭楼梯通道和强制探视者及其他人员使 用电梯。 四、电梯使用实行双向收费。由各医院在每次不超过0.20元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以上通知从二○○一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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