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确保畜牧兽医服务技
术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行为,确保畜牧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是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
许可从事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和畜禽阉割、配种等有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二)有必须的医疗设施、药品器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服从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畜禽阉割、配种等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或畜主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标准附后)。
区县(自治县、市)参照市物价局、市畜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标准,结合本地实
际,在不超过本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
报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方能开展畜
牧兽医技术有偿服务。
第九条 各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
受物价部门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由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试行。
收费项目、标准见《物价公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