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分公司,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
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市电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重电信发[2000]1号)
精神,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公用电话业务资费的调整,提出如
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0.40元(其中代办费0.20元),以后每
分钟0.20元(其中代办费0.10元)执行。
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间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5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05元)。
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8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10元)。
四、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港澳台电话收费标准按每分钟2.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五、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8.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六、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每使用一次收取1元代办
费(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0.20元),不计通话时长。
七、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回传代办费按每次0.50元执行,不计通话时长。
九、磁卡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3分钟一次计收,即0.30元/次(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
维护费为0.06元/次),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2001年2月21日零时前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
十、IC卡营业区内收费标准仍按首次3分钟0.3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营业区间、国内、国
际、港澳台长途按分计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每分钟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在磁卡、IC卡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十二、在磁卡、IC卡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磁卡、IC卡电话的营业区内资费标准收取接入费。
十三、宾馆、饭店、招待所入住旅客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区间电话(不包括磁卡、IC卡电话)
除按标准收取通信费外,加收10%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加收15%),通话费和服务费不足1元按
1元计收。
十四、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对外开放经营的"网吧",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小时1.5-3元(包
括通信费及上网费,后同)。用户在营业窗口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4.20元,用户在宾
馆、饭店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6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
1小时计。
十五、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01年6月1日零时,凡我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文件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