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公用电话资费调整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01-05-18
字体:
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分公司,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 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市电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重电信发[2000]1号) 精神,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公用电话业务资费的调整,提出如 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0.40元(其中代办费0.20元),以后每 分钟0.20元(其中代办费0.10元)执行。 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间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5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05元)。 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8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10元)。 四、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港澳台电话收费标准按每分钟2.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五、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8.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六、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每使用一次收取1元代办 费(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0.20元),不计通话时长。 七、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回传代办费按每次0.50元执行,不计通话时长。 九、磁卡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3分钟一次计收,即0.30元/次(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 维护费为0.06元/次),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2001年2月21日零时前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 十、IC卡营业区内收费标准仍按首次3分钟0.3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营业区间、国内、国 际、港澳台长途按分计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每分钟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在磁卡、IC卡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十二、在磁卡、IC卡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磁卡、IC卡电话的营业区内资费标准收取接入费。 十三、宾馆、饭店、招待所入住旅客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区间电话(不包括磁卡、IC卡电话) 除按标准收取通信费外,加收10%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加收15%),通话费和服务费不足1元按 1元计收。 十四、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对外开放经营的"网吧",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小时1.5-3元(包 括通信费及上网费,后同)。用户在营业窗口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4.20元,用户在宾 馆、饭店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6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 1小时计。 十五、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01年6月1日零时,凡我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文件通知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