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转发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
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5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重庆市物价
局、重庆市纠风办、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就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
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营业的部队医药、厂矿职工医院)及参与收费和审批价格的相关部
门。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
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越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
(二)、扩大政府定价范围、提高价格浮动幅度,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干预等手段搞地方
保护的;
(三)、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对属于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药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价格,擅自定价,或者申报
价格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经营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经
营特殊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免疫药品、避孕药品(具)等违反政府定价的;
(六)、经营民营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一次性医用物品违反价格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经销招标采购药品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中标药品价格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违反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
收费的;
(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的重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及政府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5月份为贯彻、部署及各单位自查阶段。5月21日召开市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厂及医
药经销单位检查动员会,布置各单位的自查工作;5月22日——23日召开各区县物价检查人员药品
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培训会;5月22日——6月10日为各单位自查、调查摸底阶段。
(二)、6月11日市里将在这个阶段对部分区县进行重点抽查——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三)、7月21日——8月10日前为结案处理阶段。
(四)、8月10日——8月20日为各区县总结上报阶段。8月31日前检查工作结束,向国家上报。
四、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
价局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大型厂矿职工医院)、市级药厂(含外地大型药
厂驻渝单位)、市级药品经销商由市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具体名单另发),市级以下(含部分厂
矿职工医院及外地药厂驻渝机构)单位由当地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市物价局、纠风
办、卫生局将组成检查巡视组,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五、检查工作应掌握的原则
(一)、由于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正在进行,此次专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边检查、
边规范、边改进的性质,重在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鉴于新的管理办法下达以后,对具体
价格的核定要分期分批进行,因此,凡已核定了新价格的以审批单位的文件执行日期为准;尚未核
定新价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0]488号文在去年药品检查中已接受处理的各医疗机构
及药品经营单位,在此次专项检查中不再检查外购药品的销售价格,这次只检查医疗服务价格、自
制药品价格和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及计划生育药品价格。
六、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市)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要积极配合,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对检查
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二)、各区、县(市)物价局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的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
格按文件规定和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做到实体准确、程序合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各区、县(市)可
将不配合检查的单位上交市物价局直接检查处理。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拒绝接受检查
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由纠风办会同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物价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廉洁执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秉公执法。凡有
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区县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按照计价检[2001]582号文及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药
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将检查处理结果和总结上报重庆市物价局、重
庆市纠风办、重庆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