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
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2084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重
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渝价[199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
样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办理了《重庆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下
合并称《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收费许可
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在规定时间内,应该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验。过期未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
其《收费许可证》作为自动失效处理。
第四条 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一年后,或者距上次年审一年后,应主动(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涉及收费的相关资料送到审验机关,接受审验。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被年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被审验单位应由审验机关按《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项核查,经
审验合格的,由审验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年审记录页”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度审验章后,
此《收费许可证》方才有效,并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机关是县级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
验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审验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渝单位和市级机关、事
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包括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二)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验本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单位、
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收费许可证》。
(三)市级有关部门跨区(自治县、市)设置的派出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负责审
验;其他单位及按区县(自治县、市)地域设置的具有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由单
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验。
(四)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应由市级价格
主管部门负责审验的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审验机关
可以在年审前,按照各自的发证对象,向被审验单位发出书面年审通知书,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发
布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公告,并组织力量开展年度审验工作。收费单位接到价格主管部门
有关《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通知后,应按照第四条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第七条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市物价局
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是否亮证收费;
(二)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
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上一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审验;
(五)《收费许可证》是否遗失、转借、伪造、涂改、复印;
(六)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七)有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中,应对照第七条规定审验的主要内容认真审核,对每
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逐项核对,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每个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栏后对应的“年检记录”栏签注有效日期,加盖“收费项目年度审验章”;对于不再执行
的收费项目,应当加盖“收费项目注销章”。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项审核完毕后,审验机
关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的年审记录页签注审验意见,并加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章”。
第九条 审验机关应对参加年审的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审验结论。对
满足第七条中第(一)——(五)项和第(七)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合格;全部满足第七条中第
(一)——(五)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基本合格;对于不满足第七条中第(一)——(五)项其
中任意一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不合格。
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暂扣《收费许可证》;对审验不
合格的单位,应作出暂扣《收费许可证》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发现被审验单位没有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
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时,应及时收回旧证并予以注销,并出具盖有公章的
回收凭证。如果旧证中所列收费项目没有废止,目前仍在继续执行,应立即通知被审验单位在十五
日内申请换领新证。过期没有申请换领新证的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时间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单位,可以以书面形
式(年度审验通知书)、或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办理年度审验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年审的,
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发现被审验单位使用转借、伪造、涂改、复印的《收
费许可证》等情况,应立即收缴其正在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对于遗失《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必须
要求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遗失公告,或者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集中刊登有关遗失公
告,有关收费单位才能补办《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 凡违反国家《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