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于近日宣布,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
移动电话入网费等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财政部、信息
产业部表示:
自八十年代以来,为解决我国邮电通信落后的状况,缓解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家
先后开征了市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下同)、邮电附加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
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对于促进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我
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的电信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并已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取消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
设的政府性基金。原《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联合
通知》([1980]邮电字576号、[1980]财企字223号、[1980]价字146
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地方出台的农村电话初装费以及附加在电话
上征收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1年7月1日起,也一律取消。凡在2001年7月1日
前已缴纳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但仍未装机、入网的,应全额退还用户
已收的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
二、根据《电信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
[2000]1255号)的规定,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各地
区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第380号)规
定征收的电话附加,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用于邮电通信事业的邮电附加费,应严格按照信部联清
[2000]125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即取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
2001年6月1日零时至本通知的发布之日期间,各地已征收的电话附加和邮电附加费,原则上
应予以清退。确实清退不了的,分别上交地方同级国库和中央国库。原《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问
题的通知》(邮部[1992]4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