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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批复调整涪陵电网销售电价

日期: 20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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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当解决涪陵区新建白塔变电站工程的还本付息问题和缓解南川爱溪电厂新增电量对涪陵 电网的压力,经重庆市物价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涪陵区电价内部结构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涪陵 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增加电价的透明度,本次电价调整已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电力建设基金所对应的 收入并入了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1]44号)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必须专户存储,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 家计委明确后按规定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改按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为每千 瓦时2.2分,其征收范围不变。 二、自来水、煤炭生产用电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 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分和3.7分。 三、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价说明部分)》 ([75]水电财字第3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电价自2001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8年我局发出的《关于调整涪陵电网 电力价格的通知》(渝价[1998] 606号)同时废止。 五、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涪陵区物价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 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附表:涪陵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涪陵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千伏 元/kw/月 元/kvA/月 1千伏 千伏 以下 千伏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60 0.450 0.44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10 0.600 0.590 三、商业用电 0.725 0.715 0.70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17 0.507 0.497 五、大工业用电 0.437 0.427 0.417 21.000 14.000 其中:1、电解铝、电解锰、阳极 碳素、矽铁、电石 0.348 0.338 21.000 14.000 2、中小化肥 0.270 0.260 0.250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0 0.440 0.43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320 0.310 0.300 八、趸售 县级趸售 0.400 0.390 电价 乡级趸售 0.380 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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