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刺激电力消费,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计委
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
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渝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电力局《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已经2001年7月12日
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计委 市经委 市电力公司
我市自1999年实施电力增供扩销措施以来,通过采取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鼓励城镇居民用
电、支持"城市光彩工程"、大力推广"一户一表"等一系列措施,对降低电价、减少供电中间环节、
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减轻群众电费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拉动了电力消费。为进一步
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加大开拓电力市场力度,刺激电力消费,现提出继续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
意见:
一、继续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
本文所指高耗能企业仅限于生产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电解铝、电解铅产品的企业。
(一)新建成投产的高耗能企业
核定企业高耗能产品用电基数,对高耗能产品用电量达到或超过基数电量的。基数以内目录电价
优惠0.02元/千瓦时,超过基数部分优惠0.05元/千瓦时。
(二)已建成且不拖欠电费的高耗能企业
1、全年用电量超过核定基数电量时,基数电量以内电价优惠0.02元/千瓦时,超过基数部分
电价优惠0.05元/千瓦时。
2、我市封闭运行企业随电费征收的代收款(每千瓦时0.042元)仍作挂帐处理。
(三)西南铝集团和重钢集团所属特钢公司
1、电炉炼钢、铝加工生产用电,基数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执行,超基数部分电价优惠0.05
元/千瓦时。
2、重钢集团所属特钢公司继续执行封闭运行企业随电费征收的代收款(每千瓦时0.042元)
作挂帐处理的政策。
(四)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氯碱企业
在实行超基数用电优惠的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712号)规定,对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电解
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016元。
用电基数原则上按2000年高耗能产品的实际用电量确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时足
额交纳电费。
二、继续鼓励城镇居民用电
(一)"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基数电量电价优惠政策
1、凡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00千瓦时,超用电量每千瓦时目录电价降低0.02元;超
过200千瓦时,超用电量每千瓦时目录电价降低0.03元。
2、智能电表超基数电量的计算:凡安装智能电表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对其暂时实行按季
度抄表,若每季度月平均用电量达到规定的基数,即享受优惠电价。待对智能电表实施技术改
造,实现用电量回读功能后,再执行按月优惠的办法。
(二)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低谷时段电价优惠政策
1、凡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一户一表"城镇居民,可执行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07:00)
优惠电价,低谷时段用电量每千瓦时优惠电价0.08元(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2元/千瓦时)。
2、选择执行低谷时段优惠电价的居民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向供电部门提出分
时计量装置安装申请。对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换装同容量分时电度表每户收取200元改
造费;其他用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
执行。
(三)已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超基数优惠电价或低谷时
段优惠电价政策,但计费方式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鼓励农村用电
从2001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取消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的表计损耗,按实际用电量缴纳电费。
四、继续支持"路灯"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
(一)对单独装表计量的城镇路灯照明(以下简称"路灯")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不含商
业广告用电),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凡商业广告用电均执行商业电价。"城市光彩工程"
系指由市政府立项的城市光彩工程项目,对个别单独装表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定比或定量的方式
处理。
(二)"路灯"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在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可执行居民生活照明低谷时段
优惠电价。
(三)对"路灯"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的新装增容不再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五、继续放宽暂停变压器使用次数的标准
供电企业不再限制用户在1个日历年内变压器的暂停次数,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用户在停止使用变压器时,必须于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六、继续对电热锅炉实行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锅炉改造和新装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热锅炉装置的用电,
在单独安装计量装置后,可选择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选择居民生活照
明电价的电热锅炉用电不再享受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优惠电价。
七、继续加强转供电整顿工作
(一)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按"一户一表"规
范进行设计、施工,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建成后的输、配电设施
必须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5-20A电表;120
-180平方米的应配备10-40A电表;1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容量。
"一户一表"装表计量仍按《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按"一户一表"规范设计、施工的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其用于"一户一表"供电的
配变容量和用户电表容量不收贴费,其他类别的用电量按规定收取贴费,并单独装表计量。
(三)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小区电网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避免层层
转供,分摊加价。
八、本优惠办法限于市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区域,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电力公司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电力增供扩销措施。
九、本优惠办法执行时间为2001年8月1日抄表见量起至2003年7月31日抄表
见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