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批复璧山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日期: 2001-08-27
字体: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璧山中学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璧山县璧山中学采取借款和自筹资金的形式,投资290.79万 元(其中县教育局拨款75万元),新建男、女生公寓楼各一栋。该公寓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 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女生公寓建筑面积2168平方米,42套宿舍,每生使用面积6.07平方米;男生公寓建筑面积 2409平方米,52套宿舍,每生使用面积6.07平方米。每套房间住6人,每室配备有寝室、学习室、 厕所、盥洗室、壁扇2把、吊扇1把、日光灯3盏,晾衣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 桌凳、放物柜、挂物钩、蚊帐绳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套房间安装了天然气热水器,24小时供 应热水。学生公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6人,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30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使用《重庆中小学专用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保留普通宿舍供学生选择,学 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 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批复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