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渝府发[20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
通委员会研究,现对我市公路渡口车辆过渡收费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公路渡口车辆过渡费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同时,取消原部
分地区按早、晚过渡加倍收费以及枯水期、洪水期分别作价的有关规定。
二、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上述收费不分空车、重车。
三、渡口所在地政府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
渡口过渡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备案。
四、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过渡均应缴纳过渡费。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
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车辆
过渡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从二ΟΟ一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路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序号 车辆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摩托车 二轮 每车每次 3
三轮 4
2 1吨(含)以下货车 每车每次 5
10座(含)以下客车
3 1吨以上货车 每吨每次 5
10座以上客车
4 超长、超高、超宽和超 每吨每次 10
轴载质量及装载易燃易
爆、易腐蚀、污染货物
的车辆
说 1、 上述收费标准不分早晚期、枯水洪水期和空重车;
明 2、 尾数不足1吨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3、 单独渡运的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渡运单位协商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