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
价格 [2001]434号)的规定,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
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
为每人每科20元。经研究,现将我市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5元调
整为每人每科50元。并将多收部分退还给报名者。
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241号),第三款“经人事部批准的全国、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普通
执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藏语文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25元。”中标
准有误,现更正为“经人事部批准的全国、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普通执业资格考试、
计算机、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藏语文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