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4日专题会议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明晰产权、理顺关
系、规范管理”的精神,明确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为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
从事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资格。
鉴于旧机动车交易属特殊的交易行为,为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并结合我市旧机动车交
易的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的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入场费。按每辆、每个交易日计收,中途出场再入场的另计,标准如下:
(一)轿车、中(小)型客车5元;
(二)大客车、大货车10元;
(三)摩托车(含助力车)3元;
(四)残疾人摩托车免收。
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按旧机动车折旧余额的1.7%计收。
三、旧机动车折旧额按国家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计算,机动车的价值按国家征收机动车购置附
加税的计征标准为依据。
四、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包括旧车交易行为中的各种服务。希你中心完善服务程序,
公开车辆折旧的具体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的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接本通知后,请你中心立即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