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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国庆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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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下发 的《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及国庆节市场检查的通知》(渝价[2001]574号)文件精神,现 就进一步做好2001年国庆节日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国庆节日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顺心如意、欢乐祥合的国庆节日,各地价格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做好国庆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各地物价局领导要亲自抓,精心安排,组织专门力量,认认真真做好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 工作。 二、国庆节日期间价格检查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国庆期间探亲访友和出门旅游的群众增多,各地要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运输价格、旅游 参观景点价格、旅行社、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价格作为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 查的主要内容是:1、属政府定价的行业是否执行了规定价格,有无乱涨价乱收费行为;2、是否按 规定和要求实行了明码标价,有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是否有捆绑收费和搭车涨价行为; 三、搞好国庆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地价格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节日期间各地价格举报中心和检查人员要有专人值班, 对群众在节日期间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办理和回复,市局将在节日期间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价 格举报中心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值班的,我局将全市通报批评。对群众投诉无人受理 造成影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2、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庆节日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各区县在查处节日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中, 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好取证工作,查处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切实保护广大人民 群众合法权利。 3、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地在开展国庆节日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与 交通、公安、工商、旅游、假日办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节日价 格检查工作。 4、加强联系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及时沟通情况,10月10日检查结束后,结合明码标价检查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市物价检查所。 各区县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及国庆市场检查的通 知》(渝价[2001]574号)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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