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
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4号)的规定,现就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 收费范围及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
知》(财规[2000]4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统计部门(培训中心)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
他部门和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书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
二、 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期5元。
2、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每人每课时1.50元(含考务费和证书费,教材、资料等只能按工本费
收取),总课时200课时,总计培训费每人每期300元。培训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实务、统计
法基础知识、统计应用写作共3科。
三、以上收费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
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
费收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
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