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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要求坚决禁止药品招标乱收费

日期: 20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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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发出通知,对药品招标收费项目、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坚决制止各种名目
的乱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全国广
泛开展。但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普遍出现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高收费、乱收费等不规范招标收费现
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十分强烈。
  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
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还可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费为每份15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
率根据中标金额不同最高为0.6%,最低0.1%。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
的15%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
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
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招标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该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降低,该取消
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维护正常的药品招标收费秩序。由于履约保证金不属于经营收费范畴,
《通知》中对此未作规定,招投标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药品招标采
购的特殊性,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暂采取向中标人收费的方式。国家对招投标收费有新规定时,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逐步过渡到委托人付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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