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解决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
接透明、与国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下发了完善
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并相应调整了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转发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油股份公司重
庆销售分公司,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
钩。以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
汽、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二、汽、柴油零售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
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运用现行油价机制,在上下8%的浮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际油价变
化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避免产生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走势相背的
情况。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急剧变化时,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四、我市成品油零售中准价调整情况:
(一)、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25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3230
元调整为3480元;二价区由每吨3330元调整为3580元。
(二)、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2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3120元
调整为3140元;二价区由每吨3220元调整为3240元。
五、我市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按中油集团公司的安排在市级主要
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以上价格自2001年10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