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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调整我市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

日期: 20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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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教财[1996]101号)和《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其他收费项目和标 准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6]1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缓解教育经 费的不足,结合我市中等专业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我市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学费标准每生每期不超过4000元。在调 整学费标准后,学校不得自立名目收取“实习费”、“建校费”、与录取挂钩的“赞助费”等。 调整学费标准应同提高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相结合,各校应在建立完善的减免学费、 住宿费及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和特困生补助等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学费标准。开通“绿色通 道”,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确保每位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等的发放金额不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10%。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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