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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批复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日期: 20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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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物价局、交通局联合报来的《关于国道210线北渡至珠滩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 (綦价发[2001]290号)收悉 。经现场查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全长20.5公里,经重庆市计委批准(渝计委能[2000]112 号)并经原重庆市交通局初设批复(渝交局[2000]221号),同意由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 司按山岭区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投资改造。1999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 财预外[1999]11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现该段工程已完工通车并通过交工验收,项目投资概算9500 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出资、银行贷款和借款。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 同意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项目 綦江北渡至珠滩段 标准 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8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31 31-50座(含)客车 5吨以上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3元/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146号文规定,在该路段綦江农机厂附近设置一个綦江主线收 费站,对过往车辆按上述标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 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綦江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自2001年10月25日至2003年10月24日止。试收费期满后,我们再根据实际投资 发生额、车流量、收支等审计资料核定正式收费年限并报市政府审批。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綦江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接受物价、交通部门检查。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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