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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变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主体的复函

日期: 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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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渝财会[2001]5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 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对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分工作了相应的调整。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成立“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原 人事部门按规定收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转由财政部门收取。具体收费项 目及标准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36元; 二、考试查卷费,每科5元。查后确有错误,不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复函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复函从而2001年10月20日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 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中有关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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