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
集中处理良好运行机制的通知》和渝府令[1998]42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调整为
0.40元/立方米。由于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按市政府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
主城区以外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
0.25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