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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批复重庆市求精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日期: 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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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物价局、渝中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求精中学实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 中区 价 [2001]4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校采取自筹的形式,改建了1栋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 461.7平方米,共24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6人,每生建使用面积3.2平方米,每室配备有电扇2把、空调、日光灯两盏、晾衣 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设 有公共卫生间、沐浴间(24小时供应热水),开水由专人送入房间。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2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 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 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 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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