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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核定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

日期: 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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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暂时保留重庆市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的批
复》(财综[2001]51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收取治安联防费和铁路
运输物资安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治安联防费
    (一)治安联防费的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1、凡在我市境内的公民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城镇的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含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参加所在地治安联防工作。联防队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
过当地常住人口(不含农业人口)的0.5‰。
    2、各单位和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一单位职工人数和经营情况,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
至2.5‰选派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对选派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单位要予
以支持)。一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够的,可由数个单位协商共同选派人员参加,其费用由共同选派的
单位分摊。
    跨地区的单位,其收费由上一级公安、物价部门协调,按规定标准分摊。
    3、对选派联防队员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以金代劳,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治
安联防费,由联防队统一招聘联防队员。各单位采取选派联防队员或缴纳治安联防费由各单位自行
确定。
    (二)以金代劳收费标准:
    1、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繁华复杂地段以金代
劳每人每月250元;
    2、万州、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涪陵区的繁华地段按以金代劳每人
每月200元;
    3、上述非繁华地段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以金代劳每人每月150元;
    4、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某单位或每个铺面(固定摊
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
区5元;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
    (三)2001年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治安联防费,2002年1月起按以上标准的50%收取,2003年
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四)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有关规定:
    1、农村地区一律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
    2、敬老院、孤儿院、小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单位、监狱、寺庙、教堂、居民生活
物业管理小区免交治安联防费。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学(含职业中学)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至80%计算收取。
    4、单位人数的计算:学校不含在校学生,医院不含病员、旅店招待所不含旅客。对外营业的
影剧院(含录像放映厅)按安装总座位数的20%计算人数。歌舞厅(含音乐茶座、卡拉OK厅)按核
定人数的50%计算。
    5、集贸市场内的治安联防工作,由经营市场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所需费用统一从市场
管理费中开支,不得再从集市经营者收取治安联防费。
    6、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可由物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费中按规定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有困难的,各单位可分别按规定缴纳,严禁重复收取。
    7、对确有困难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
    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
    2001年按铁路运输货物每吨0.3元收取,2002年1月起按铁路运输货物每吨0.15元收取,2003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原治安联防
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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