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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核定重庆市金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库收费标准

日期: 200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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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重庆市金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1〕784号 重庆市金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金科花园小区车库车位使用费的报告”已收悉。你司停车面积为 5432平方米,共120个车位,进出口通道各1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 据渝价[2000]740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精神,结合你场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 下: 1、小型车: 2小时内每小时4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 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 2小时内每小时5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 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 2小时内每小时1元,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 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临时停 车10分钟内不收费。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6、业主自购车位应交纳管理服务费每月80元。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1年11月15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 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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