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重庆市金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1〕784号
重庆市金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金科花园小区车库车位使用费的报告”已收悉。你司停车面积为
5432平方米,共120个车位,进出口通道各1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
据渝价[2000]740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精神,结合你场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
下:
1、小型车:
2小时内每小时4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
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
2小时内每小时5元,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
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
2小时内每小时1元,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
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临时停
车10分钟内不收费。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6、业主自购车位应交纳管理服务费每月80元。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1年11月15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
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