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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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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转 发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水电产业集团,并结合我市 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取消后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为了确保农网还贷的资金来源,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的农网还贷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在 “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能交[1996]58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及范围执行。 凡原未按国家规定征收电建基金或随意减免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电网,从2002年1月1日起, 必须按规定足额开征农网还贷基金。 二、本着电网之间不得重复加收还贷基金的原则,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区县电力公司的趸售电量 不再加收还贷基金,该部分电量对应的还贷基金,由区县(自治县、市)电力公司向最终用户收取 后,全额上缴国库。 三、重庆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电力公司对农网还贷基金的解交方式,在财政部 具体办法未下发之前,仍按重庆市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计委交[2001]1560号)执行,待财政部正式通知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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